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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路须上牌

2017-07-31 22:02:41      点击:
来源:中国新闻网
  
  7月28日电 据“首都之窗”网站消息,《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今天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非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登记规定,其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草案》中提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建立多层面、多角度的联合监管体系。明确工商、质监、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和路面通行进行管理。同时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草案》还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一是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未进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二是确定生产、销售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非机动车,销售时要在店堂公示产品目录,承诺其销售产品为目录内产品,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未进入目录车辆的,可以要求销售企业退货。三是明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仅限于依法登记的残疾人本人使用,且每人只能登记一辆。
此外,《草案》还明确非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登记规定。一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是完善非机动车申请登记条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相关规定。三是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草案》透露,将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一是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安装的规定,要求上路行驶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二是细化非机动车载人、载物规定。允许电动自行车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不允许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三是倡导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佩戴头盔。四是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草案》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以下处罚规定:一是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罚款。四是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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